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0 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29 日部特二字第 1145911091 號函辦理。
二、為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遴選程序更簡化,增加機關進用意願,爰修正旨揭條文,其中第 6 條修正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組成人數上限及開會出席人數,並刪除由遴選委員會審核各機關訂定職缺審查項目與延長候補期間等事項,以及第 10 條配合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