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本市訂定之「臺南市政府管理成人用品零售業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 年 10 月 26 日府經工商字第 1101297156 號函辦理。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4 項規定:「成人用品零售店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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