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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6-16 | 點閱數: 254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檢附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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