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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室 | 2008-04-11 | 點閱數: 442
身心障礙者若遇以下情事,請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通報表通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
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 75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
24 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 24 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
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
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
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通報表請參照相關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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