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8 年 7 月 30 日衛授家字第 1080701111 號函辦理。
二、案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31a)點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全面消除生活中所有關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及貶抑用語。」辦理。
三、各級政府就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業進行全面檢視並辦理修正,惟生活環境各類用詞仍有歧視或貶抑情形(如附件),爰請貴機關(單位)針對標示、標語或網址進行全面檢視並予以修正,以符合 CRPD 精神並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