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市府 106 年 10 月 12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61031555B 號函。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規定:「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爰請將旨揭傳統表演藝術融入相關課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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