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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室 | 2006-12-26 | 點閱數: 387
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0 條文規定:『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國
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憑身心障礙手冊,應予半價優待』;同法第 51 條條文
:『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
施,憑身心障礙手冊應於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若該單位有負責『公設民
營』及『公家場地出租』之電影院、文教場所、各種交通工具之票價,亦參照上開規定。
請相關人士多多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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