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邇來發現部分駕駛公務車同仁待車時間逾三分鐘,?未關閉引擎,爰請轉知相關人員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檢附「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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