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05-03-11
|
點閱數:
543
一、本案 94.3.10 教育局長核定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間: 94 年(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暨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
三、各領域輔導團到校諮詢服務教學演示表現優良者,由召集校長
代表縣府當場頒發獎狀獎勵。
四、本案獎狀格式正呈核中,若未及於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週之
第 1 次各領域輔導團到校諮詢服務時使用,尚請各校演示教師
暨輔導員見諒。
五、國教輔導團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到校諮詢服務行事曆(日曆版),
請各校暨輔導員下載參照辦理,並請輔導員所屬學校惠予公(差)
假登記。
六、本案為利前置作業進行,先行公告計畫暨行事曆,另案再發公文。
七、謝謝各校暨輔導員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