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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08-05-05 | 點閱數: 410
一,依據台南縣政府 97 年 5 月 1 日府人考字第 0970096665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不服考績結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分別向服務機關及保訓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駁回確定後,行政救濟程序業告終止,不得再向司法機關提告。如於行政救濟途徑外再向
法院提告,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表等規定,查察是否有誣告濫告之情事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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