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輔導室 | 2014-09-10 | 點閱數: 551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 103 年 9 月 4 日府社身字第 1030840348 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
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
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
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
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導盲犬
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
該導盲犬。」
:::

站內搜尋

主選單

本周行事曆

宣導網站

[ more...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