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現職人員經核准兼任或代理他機關(構)學校職務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四領有兼職費者,得否同時支給加班費、其加班費計支內涵及發給機關疑義,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1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012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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