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規定,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次修正係因應自 115 年起,本府約僱人員報酬低於 230 薪點者,均以 240 薪點核支,爰配合修正旨揭原則。
二、檢附修正後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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