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支領東台加給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24 日部法三字第 1145903337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由於東部地區交通日趨便利,東台加給支給數額自 79 年 7 月 1 日起予以凍結而不再調整,是該項加給與服務於山僻地區、離島地區而支領之地域加給情形有別,從而支領東台加給人員所服務地區,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所考量人力甄補較為不易之偏遠、高山、離島地區不同。因此,支領東台加給人員除具有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情事外,不適用過調日期最多得延長 3 個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