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助學金」:
一、依據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114年8月1日(114)行教字第0017號函辦理。
二、助學對象:
(一)一般助學: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此辦法之助學對象。
(二)長期助學:首次申請後由該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大學(專)畢業。
三、申請資料: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五)、(六)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該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該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證件齊全者優先審核。
(一)助學金申請書。(需詳實填寫完整並簽名,空白及不完整敘述者均不予受理)。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申請學生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不可使用)。
(五)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六)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四、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郵寄至104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9號,逾不予受理。
五、申請時間:至114年9月22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11月底前。證件齊全通過審核者優先核發。
(二)頒發方式:需檢附申請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以匯款方式匯入受助學生金融機構帳戶為原則,如受助學生有特殊情形經基金會核定後,得以票據方式給付。
七、審核程序: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分別進行初、複審,再由評選小組決審後,核定助學名單。
八、其餘資訊,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