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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韻雅 - 教務處 | 2026-02-10 | 點閱數: 97

轉知:嘉義市政府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與申請需知

一、申請期間:11531日起至115315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對象: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嘉義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規定者。

三、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

四、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 /各式表單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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