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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08-01-23 | 點閱數: 407
第 十九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
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
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該考核辦法原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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