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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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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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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公務員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違反規定,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規定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相關法令及懲處規定:醫師、護理人員、藥師、營養師、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醫事檢驗人員、醫事放射人員、呼吸治療師、心理師、技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有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等情事,依各相關法令(如附公務員兼具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者違反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之相關懲處規定彙整表)規定予以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