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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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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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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主旨:有關本(臺南)區 106 學年度超額比序「幹部任期」、「競賽成績」採計暨 105 、 106 學年度「免試入學保障名額」規範案,重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市 103 年 8 月 14 日、 10 月 6 日召開之教育審議委員會第 1 、 2 次會議決議, 106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即現 7 年級學生),不採計超額比序「幹部任期」項目,而其所適用超額比序「競賽成績」項目,其配分由現行 20 分調降為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