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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王士豪 - 學務處 | 2021-07-23 | 點閱數: 704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
(一)定義: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
(二)類型及其內涵:
1、網路跟蹤:
(1)對於他人反覆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致令他人感到不安或畏懼,如:傳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
件或訊息;對於他人網路留言,發表攻擊性言論等。(註 1 )
(2)跟蹤或監視他人活動,如:透過手機 GPS 定位或電腦、網路使用紀錄等方法為之。(註 2 )
(3)監視或蒐集他人網路活動或資訊,進而違反他人意願與之接觸等。(註 3 )
2、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
3、網路性騷擾:
(1)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
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註 1 、 3 )
(2)對於他人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行為。
4、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1)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發表貶抑、侮辱、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註 1 )
(2)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或訕笑,如:穿著性感、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騷擾等。
(3)鼓吹性別暴力。(註 2 )
5、性勒索: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索、恐嚇或脅迫他人。(註 3 )
6、人肉搜索:透過網路搜索取得與散布未經他人同意揭露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私密資料。(註 2 、 3 )
7、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基於性別偏見,以強制性交或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者。
8、招募引誘:係指運用網路或數位方式遂行人口販運,如:佯稱提供工作機會,或使用盜用之圖片、內容製作虛假廣告,引誘他人賣淫;抑或從事人口販運者,利用網路聊天室等傳遞人口販運訊息或進行廣告等。(註 2 、 3 )
9、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非法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以觀覽、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個人資料等,如:侵入網路攝影機取得他人影像資料等。(註 2 、 3 )
10、偽造或冒用身分:偽造或冒用身分,以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侮辱或接觸他人、損害他人名譽或信用、遂行恐嚇或威脅,或據以製作身分證件供詐欺之用等。(註 2 、 3 )

註 1 : 參考(歐盟)歐洲性別平等研究所( European Institute for Gender Equality ) 2017 年出版之《對婦女與女孩的網路暴力》( Cyb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一文。
註 2 : 參考(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 UN Broadband Commission for Digital Development Working Group on Broadband and Gender ) 2015 年出版之《對婦女與女孩的網路暴力》( Cyb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一文。
註 3 : 參考(歐盟補助)斯洛維尼亞共和國盧比安納大學( University of Ljubljana, Republika Slovenija ) 2020 年出版之《對婦女與女孩的網路暴力報告》( Cyb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 Girls Report.)一文。
※本文件資料來源:行政院秘書長 110 年 1 月 26 日院臺性平字第 1100160723 號函。
※ 上開文件可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綜合性參考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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