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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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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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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一、選拔標準:孝行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者。
(一)謹身節用,刻苦奮鬥,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提倡孝道,助人行孝,糾正社會不良風氣,感化頑劣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二、選拔對象: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者,均可由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及團體推薦。
詳細實施辦法請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