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1 月 15 日臺教國署秘字第 1080131889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表彰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教育工作同仁,並樹立足資效法之楷模,特辦理旨揭計畫,規定如下:
(一)推薦對象:教育局各單位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符合推薦資格之被推薦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或團體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擬具推薦表,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並按下列程序辦理後提交資料:
1、教育局各單位推薦之教育行政人員,提單位相關會議審查後提交。
2、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提交。
3、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學校團體(以學校為單位),由學校審查後提交。
(三)收件方式:於 109 年 2 月 3 日(星期一)前繳交下列資料:
推薦表及佐證與參考資料紙本(一式 4 份)、上開資料電子檔